機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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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指令規(guī)定(Article 1.2),凡由零組件組合而成的組合體。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為了原料加工、處理運搬或包裝目的,而透過適當?shù)闹聞悠、控制器或電路而運動者,都稱之為[機械]。
[機械]一詞同樣包含為了達成原料加工、處理、運搬、包裝等綜合功能而經(jīng)安排與控制的機器群組。此外,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組件,并且本零組件若故障時將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員安全或健康的[保安零組件],也屬本指令所包含廣義的機械。
機械指令產(chǎn)品范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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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指令的規(guī)定,下列各項機械不屬于本指令的范圍(Article):
◇設計與制造成載客用升降及/或運送設備,無論負載與否,但附裝升降操作員配備的工業(yè)用卡車除外。
◇僅靠人力為直接動力的機械,除非讓機械用于堆高貨物。
◇與病患直接接觸的醫(yī)療用機械。
◇用于露天廣場或游樂園的特殊設備,
◇蒸汽鍋爐、槽與壓力容器,
◇核能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應用的機械,如遇意外事件會導致幅射能外泄,
◇幅射性零組件構成機器的部分,
◇輕武器,
◇汽油、柴油、易燃液體及危險物品的儲藏槽與輸送管路,
◇運輸工具:是指那些借著公路、鐵道、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網(wǎng)絡來運輸人員及/或貨物的運輸工具及其拖車,均應視為運輸工具。但采礦工業(yè)所用的運輸車輛則包含于本指令中。
◇配備相關設備的船只與近海機動設備。
◇公共或私人運輸用,載人的吊纜車及靠繩索拉動的纜車。
◇農(nóng)業(yè)森林曳引機,詳如74/150EEC公報指令第一條第一款(1),有關歐市調(diào)和輪式農(nóng)業(yè)或森林曳引機型式認證的相關法令所定義者,該指令最后經(jīng)88/29/EEC公報指令(2)修正。
◇特別為軍用或警用所設計與制造的機器,
◇永久使用于大樓或建筑中,在一特定高度范圍內(nèi)的升降機。其活動的車箱為固定在超過與水平夾角15º以上導軌間,且設計用來運送:
—人員,
—人員與貨物,
—貨物,但具有人員可接近性。也就是說人員可毫無困難地進入其中,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車箱內(nèi),并于人員觸手可及之處。
—用于載人,且以小齒輪及齒條攀升的車輛。
—采礦用絞具,
—劇場用升降機,
—建筑工地現(xiàn)場使用的起重機,用于載人或同時載人與貨物。
此外,392指令所述及的機械或保安機件的有關危險,如果全部或部分為歐體其余指令涵蓋,并且需受這些指令的施行的情形下,則本指令便不再適用或須停止適用于這些產(chǎn)品。